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e Highway Society(缩写为GDH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和公路交通科技领域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联系政府和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交通工作大局,努力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团结、组织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在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号白云大厦12楼1217-1220室,邮政编码:510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编辑科技书刊,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二)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
(三)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推广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技术;
(四)接受委托承担公路交通科技咨询、课题研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验收、评价、科技奖励,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拟定或制定、编写、审定,组织开展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及其它科学技术服务工作;
(五)开展公路交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举办各种推进公路交通科学发展、促进科技推广、对公路交通科技事业有积极作用的学术讲座等活动;
(六)开展科技成果申报、科技人才举荐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广东省公路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
(二)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凡是在公路交通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二)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公路交通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以通讯方式征询常务理事会意见后,在下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及产品展示等各项活动,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 2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负责人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学风正派;
(四)热心学会工作,能够积极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一般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15人。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三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有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监事会的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按专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广东省公路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其办事机构接受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服务。有关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和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其常务理事会,由其专业委员会所有成员民主协商表决产生。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表决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主任、副主任、秘书产生的名单报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专业委员会任期5年。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的换届同步。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2,000元人民币;
(二)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人民币;
(三)会员单位(包括教学类的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人民币。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十二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9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