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规定
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会费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广东省公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学会收入的主要来源。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各项经费,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一、会费标准及缴纳范围
根据理事会理事单位及会员(团体)单位的组成,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一)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2,000元人民币;
(二)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人民币;
(三)会员单位(包括教学类的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人民币。
二、会费的使用
(一)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培训等活动;
(二)出版学会通讯、会刊、学术论文集和学会通讯录;
(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展、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四)开展学会业务的其他工作。
三、会费的收入和管理
会费的收入,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收支明细账,接受财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学会理事会的监督,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四、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五年的会费;
(二)每年六月底为缴费的最后期限;
(三)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五、本规定经学会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本规定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